1、初选,9月15-22日
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按照推免实施办法公布的综合测评公式,对申请者按推荐校内和推荐校外两个序列进行排队,确定初选名单。推荐校内的初选名单可以按下达指标的110-120%确定,对初选名单以外的申请者也应有排序,以备特殊情况下的替补。推荐校外的候选人必须经教务处盖章登记。各学院应于9月22日(星期五)下午三点前将初选名单经学院推免小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与电子版一并送交教务处教务科(科研楼B座501)。
各学院也应于9月22日前将本院的初选名单在学院公共区域或学院网页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候选人填写《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复试,9月27-29日
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的统一要求和安排,对推荐校内的候选人进行复试。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复试的重点是考察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际学习能力,复试的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满分100分;综合面试(包括专业课面试、外语听力和口试、综合素质面试),满分100分。复试必须有文字记录,并由复试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复试过程应当公开,允许其他教师和同学旁听。
3、确定拟录取名单,10月8-11日
各学院推免评审小组一般按照综合测评成绩×80%+复试成绩×20%的计算办法对全部候选人进行最后排序(复试成绩所占的比重不得超过20%),按学校下达的指标确定推荐校内免试生的拟录取名单,并通过学院公告栏和网页在本学院全体毕业生中公示,公示期7天。学生如因出国、就业或其他原因放弃推免资格,必须在此期限内向学院推免评审小组提出书面报告,否则将按就业违约处理。
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填报《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名册》,经学院推免评审小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报送教务处教务科(科研楼B座501)。
4、审核批准,10月中旬
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学院的上报的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批准,最终确定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名单。
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