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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教师资格证的通知
2007-10-09关于办理教师资格证的通知
各学院(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基本条件
凡我校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符合以下条件但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者,可以申请办理:
1、须有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合格证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参加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受聘副教授以上职务者,可免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合格证。
2、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
要求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注:下列人员可免普通话水平测试:
(1)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
(2)受聘副教授以上职务者;
(3)具有博士学位者。
二、具体时间安排
1、请各单位统计本单位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加盖单位公章),于10月19日前报人事处教师事务办公室(明德楼1127),并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者本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不可复印,贴上2寸照片),并连同1寸证件照一张(背面签名)、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不免普通话水平测试者还需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交至各单位。
3、请各单位填写审查意见后,于11月9日前将材料报至人事处教师事务办公室。
三、注意事项:
1、教师个人请直接与所在院系联系,人事处只接受单位统一办理。
2、详细情况请点击北京市教委网站:www.bjedu.gov.cn
联系电话:82509331
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
2007年10月9日
附件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的填写要求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填写
1.申请表封面至第一页的填写:
(1) “工作单位”:填写任教高校的名称,并填写所在院系;
(2)“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出生日期”:填写××××.××.××(如1980.01.28,必须与身份证一致);
(4)“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按毕业证书填写;
(5)“最高学位”:填写“博士”、“硕士”、“学士”或“无学位’’;
(6)“最高学历”:填写“研究生”或“大学本科”;
(7)“现从事职业”:填写“高校教师”;
(8)“申请任教学科(课程)”栏,只选一个学科,原则上应与其任教学科或所学专业相一致,若没有与任教学科或所学专业相一致的学科,以相关或相近的学科代替;
(9)“本人简历”:从本人初中毕业后填起,先填写所有的学习经历,再填写工作经历。
2.申请表第二页第一栏“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至第五栏“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结果”的填写:
(1)“思想品德鉴定意见”:根据《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中的鉴定结果,简明扼要,据实填写;
(2)“身体和健康状况”:填写“合格”:
(3)“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情况”: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选择“符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特许条款”;非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已补修本科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的选择“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合格”;
(4) “普通话水平测试”:选择通过的普通话测试等级(如“二级乙等,合格”),符合免测条件的选择“免测”;
(5)“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结果”一栏的填写:以“合格”或“不合格”形式反映测试结果,由专业测评小组组长填写结果并签名,符合免测条件的选择“免测”;
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免测人员: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
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填写
严格按照表中的说明要求填写,其中“鉴定单位(全称)”一栏要以学校人事处的名义填写,其他栏目按表格要求填写。